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职责
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有关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所属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工作步骤
(一)4月中旬前,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梳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下发到相关实施机关。
(二)5月底前,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对清理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清理意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本部门法规处室。
(三)6月底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规处室完成审核工作,提出清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中拟废止或已失效的文件目录应在6月底前发文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文件应当及时修改,于7月底前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