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80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省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以外,将有关经济管理职能下放至市县。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