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电力能源处
参与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工作,跟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监测电力能源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制定电力有关标准;推进热电联产的改造应用,承担热电联产生产运行管理和热电联产企业(机组)年度核验工作;平衡全省电力电量,编制电力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划分和管理全省供电营业区,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煤电油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和紧急调度工作;承担成品油应急储备管理;推动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参与电、热价格的制定和管理;负责电力保护工作,承担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指导有关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二)煤炭处
参与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法规,统筹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法审批开办煤矿;监测分析煤炭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维护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承担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煤炭产需协调和应急保障工作;推进全省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承担煤炭统计、市场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煤炭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十三)交通与物流处(省道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重点物资运输的调度;协调解决综合交通运输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有关重点交通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参与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审核设置工作;承担全省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承担全省春运组织工作,承担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全省物流业发展,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的扶持工作。
(十四)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组织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黄金、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承担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依法承担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对本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等项目及财政用于本行业有关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稀土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稀土的行业管理;依法承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以及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五)装备工业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机械、汽车、民用飞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承担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对本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等项目及财政用于本行业有关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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