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131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区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政府举办的479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占全区卫生院的36%)、9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全区规划建设数的43%)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2月底前各项工作全部到位,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具体包括:实行自治区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内的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