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发布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卫药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能力,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蒙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兼顾我区用药水平、用药习惯、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蒙药)增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筛选、补充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执行。
自治区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增补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增补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数量上要严格掌握。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的品种如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应经过单独论证。增补蒙药品种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基本药物遴选办法》执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步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必要时,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调整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的药品统称为基本药物。
(二)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生产和储备制度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范围内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核查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和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逐级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