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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自治区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三)健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全区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具有配送能力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基本药物在自治区注册的法人批发企业或符合医药现代物流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盟市领导小组确定。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自治区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接受委托配送基本药物的经营企业资格条件。2009年底,完成国家307种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1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外,还可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的药品,确因治疗地方特殊疾病所必需,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用药,蒙成药可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选择。所有用药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应占到一定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其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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