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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患者凭处方可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合理确定基本药物价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全区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加强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的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价格政策等相关规定。
  规范和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和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定和完善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以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抽验评价
  2009年底前,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质量,加强对原辅料采购、工艺规程、生产验证、仓储环节及GM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及GS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全区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监督抽验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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