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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公告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委员会由卫生、发展改革、经委、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委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和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机制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内党发〔2009〕15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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