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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五)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六)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七)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桥梁、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由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外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建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内部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二)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
  (三)旅馆客房;
  (四)员工和学生宿舍;
  (五)公共化妆间、试衣间、休息室;
  (六)公共浴室、更衣室;
  (七)公共卫生间;
  (八)居民住宅的楼道、窗口;
  (九)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对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以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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