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依据。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车辆耗油量4项能耗指标,以供水、供电、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消耗量为依据;办公用品费用指标,以本单位年度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经年度考核,上述5项能耗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可按5项能耗指标较上一年的经费节约额40-60%资金,作为节能奖励资金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八条 节能奖励资金的发放按年度进行,年度间不累计计算。发放奖励所需经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当年度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节能奖励支出列“基本支出--公用支出--其他”科目。
第九条 实行集中办公的部门、单位,要分摊办公用房的运转维护经费。对年用水量、用电量的考核,按照实际分摊数进行。对当年度拖欠水、电分摊经费的部门、单位,以予考核奖励。集中办公楼(院)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分摊工作的管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分摊标准,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利用分摊转嫁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对租房办公且房租费中包含水、电、气费用的部门、单位,暂只考核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两项指标。经过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上述两项指标较上一年的经费节约额40-60%资金,作为节能奖励资金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每年5月份,符合本办法第六或第十条要求的部门、单位,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审批表》,并提交材料(包括考核年度各月水、电、气、油费开支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及单位年度决算中的《行政事业类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考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部门、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节能奖励。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要如实申报能源资源耗用的各项考核数据,真实反映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除要全额清退所发放的资金外,3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