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改造奖励和搬迁奖励也按40平方米进行计算):
(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二)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十、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置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置工作。
十一、按照《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置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
十二、为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人、承租人(包括公、私房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外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应当控制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