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丹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边境海上贸易管理秩序,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现就有关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持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业户,应携带交通、海事部门新核发的“丹海边贸”相关手续和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及时到丹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办理新的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并随同牌照发放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海上贸易资格。
二、对参与走私、贩毒和偷渡违法活动及引发涉外事件的,收回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取消海上贸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