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