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有序竞争。
第十七条 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环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就业、社会保障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良好、舒适宜居的经济区。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推行集中许可、并联许可等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