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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调整为日常工作23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的审批

  4.人事争议仲裁

  5.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

  7.录用国家公务员

  8.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9.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

  10.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1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法人资格认定

  12.失业保险待遇(由事业单位负责)

  13.就业登记

  14.公益性岗位补贴

  15.就业备案

  16.劳动合同鉴证

  17.再就业优惠证发放

  18.企业工资协议

  19.企业工资分配方案

  20.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21.集体合同审查

  2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23.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三)省下放3项:

  1.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许可及外国文教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辽政发〔2008〕7号)

  2.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许可(辽政发〔2008〕7号)

  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辽政发〔2008〕7号)

  十、市科技局(调整2项)

  调整为日常工作2项:

  1.市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及三项费用

  2.科技成果保密项目

  十一、市民政局(调整1项)

  调整为交给中介组织1项: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辽政发〔2009〕12号)

  十二、市审计局(调整1项)

  调整为日常工作1项:

  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

  十三、市交通局(调整2项)

  调整为日常工作2项:

  1.封闭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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