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规范
县(市、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本级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检查、督促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敬老院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干部、院长、院民代表及服务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决策敬老院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审核监督敬老院经费收支和监督评议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共同选举产生,其中供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基础设施规范
敬老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卫生、文体娱乐、图书阅览、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设施,预留种植、养殖场地,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主要建筑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有线电视、热水器和路灯等基本设施齐全,冬季取暖、夏季消暑得到可靠保障。每所敬老院都要建设沼气池,设置院内病床,开展定期体检。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对入住30人以下、不具备拓展空间的敬老院要进行优化整合,原有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可就近安置到乡(镇)敬老院或规模较大的敬老院分院。文明(示范)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应达到《许昌市文明(示范)敬老院建设标准》。
(三)经费投入规范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五保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拨付发放。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从2010年元月1日起,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00元。敬老院建设及生活设施配套资金以县级投入为主,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进行安排。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发放到位。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10年至2012年,市本级每年投入500万元(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50万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50万元),对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敬老院给予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四)制度建设规范
各地要对已经出台的《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县(市、区)政府、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排落实农村五保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定期到敬老院开展慰问活动,帮助解决敬老院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敬老院应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定责、定制度,重点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订规范《院民守则》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将各项制度和职责张贴或悬挂在便于自律和监督的明显位置,推动敬老院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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