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二)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四)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救援任务轻重出资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中心)履行应急救援队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