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主体。清理范围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实行定期清理制度。除本次对以往文件的清理外,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行即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所属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即时清理,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需要继续施行或修改意见,属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提请政府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四、实行清理工作情况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