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高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9〕232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高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泰康辽字〔2009〕第16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高坎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大石桥市高坎镇客运站三楼。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