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关键时期,主体企业已完成对煤矿企业进驻接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主体企业在履行安全责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部分主体企业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接管不到位,派驻的“六长”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给煤矿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为认真汲取2009年12月27日山西晋中鑫裕沟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燃烧事故教训,按照2009年12月29日、31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提高主体企业管理能力
各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
公司法》、《
安全生产法》和《
煤炭法》规定,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必须健全主体企业领导班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抓安全、生产(建设)、机电、销售等工作的副职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中兼职。
2.主体企业董事长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职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总经理必须取得矿长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未取得证件的,抓紧进行培训,2010年4月底未取得证件的,不准上岗。
3.主体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必须设立调度室、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安全部、通风部(抽放部)、生产部、培训部、机电部、信息中心等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每个机构做到一正两副,部门机构负责人参照煤矿企业B类管理人员标准,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等及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