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责任,提高主体企业履职能力
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煤矿企业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1.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2.加强主体企业、煤矿企业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煤矿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煤矿企业要建立主体企业领导、矿领导入井台帐,领导入井情况作为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做好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要强化煤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主体企业每月必须对所属煤矿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落实,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进一步强化过渡期生产矿井管理,派驻的管理团队必须接管到位,没有单独配备煤矿“六长”的过渡期生产矿井和整合改造建设矿井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主体企业对所属的2009年整合关闭矿井、停产停工矿井必须派驻专人驻矿全天候监管,杜绝擅自生产或建设。对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还未实施关闭的矿井,必须遣散人员,严防擅自组织生产。
三、严格追究,提高主体企业公信能力
本着有权必有职,有职必有责,任职必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主体企业公信能力。
1.主体企业要进一步从预防做起,从源头抓起,变“事后问责”为“事前监督”,变“事故追究”为“隐患追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主体企业和不认真排查隐患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
2.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分管范围出现重大隐患的应给予相应处罚。要抓住反面典型、严肃追究、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