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令
(第143号)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扶持;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优惠扶持。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做好宣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五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免除杂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并对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