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残疾人最多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燃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优先予以保障;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家庭应优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部门审查后,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泰山、徂徕山等旅游景点,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公益性体育健身馆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三)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免费使用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