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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强化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控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国家经济调控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8年推行政府采购改革以来,我市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制机制逐步理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体制不够理顺,监管不到位,采购范围偏窄、规模偏小;部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个别单位甚至存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必须认真加以规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实施。

  二、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

  坚持“监管职能归财政,执行职能市场化”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采购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已完成“管采分离”改革的地方,要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尚未到位的地方,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机构更名、职能变更和机构设置等工作。

  (二)着力完善管理机制。

  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审批、流程监督、投诉处理、资金支付及代理机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构建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支撑、以配套管理制度为辅助的管理制度体系。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市级政府采购服务大厅,构建“全流程、一站式”的基础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能力。对零星、重复采购项目,要加快推行协议供货制度,探索实行集中批量采购模式,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积极开发适合我市实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制订规范统一的采购文件、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范本,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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