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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

  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在资金投入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应由本级政府承担,对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重点(特色)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培养、中医适宜技术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建设以及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

  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医药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使用中医药的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开展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允许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市内医疗机构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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