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制定自治区本级及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督导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落实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专项演习;监督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定和落实各种保障方案。
(五)负责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全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制定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六)制定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组训计划并督导落实。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七)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生产。
(九)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结合工作。
(十)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挥群众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政策调研和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职称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地方性人民防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的审核、听证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工作;指导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制定人民防空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