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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3.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年度财务报告中要如实反映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的面积、类别和年度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数额。供销社企业若需改变国拨土地性质,必须报经供销社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社有合法的土地开发收益归各级供销社所有。根据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4.规范股权管理。供销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认购的股份,严格按《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执行,改制企业存续期间,职工持有的个人股份不得抽资退股,如本人申请,经股东会或职工持股会批准,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股份可以继承、转让。未置换的转配股,由供销社收回。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已改制企业再次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不再享受新政办发〔2000〕132号和《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改制企业入股优惠政策。已改制社有企业必须做到股本真实,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确保股东合法权益。
  5.强化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按照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改制,从企业占用的社有净资产中提留出一部分,委托改制企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对这部分资产每年核定一次。凡符合规定享用提留资产的离退休人员,因自然减员和内退上岗等因素退出的提留资产,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改制后企业新增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承担。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社有不折股资产可用于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企业占用、使用的社有不折股资产,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提上交供销社资产占用费。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职工、经营者、社会法人、自然人置换的社有净资产现金收入要按期上缴供销社。欠缴的改制企业要尽快上缴。未如期上缴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供销社交纳资金占用费。
  企业改制时的不良资产由供销社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报批处置。其余部分留给改制企业继续使用,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
  供销社企业多年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标、商誉、网络品牌等无形资产归供销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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