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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有关事项要求
  (一)电子申报软件
  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我局继续使用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及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具体应用范围如下:
  1.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内资企业),继续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2.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北京通审软件的外资企业),可自行上网下载使用“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生成电子数据。
  (二)年度纳税申报时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为保证小型微利企业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鉴定工作,各单位应尽早安排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送要求
  对核定征收企业和第四季度开业的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要否附送有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统一格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资产损失审批事项
  1.审批权限
  企业资产损失: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审批;损失金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审批;损失金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2.审批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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