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的主体。农村敬老院建设采取县区统一规划、分年义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农村敬老院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了、质量、资金管理负责。2010年-2012年的建设任务,由乡(镇)上年度11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项目用地的落实。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乡村闲置上土地、散居五保户的宅基地的置换,采取无偿划拨建设用地的方式,由各县(区)国土局负责落实;利用闲置学校、撤乡并镇后的亲置地盘修建农村敬老院的,由国资部门负责划拨资产。
3、项目的规划设计。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要对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和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核,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图纸采用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的图纸,(乡)镇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环境选择确定。
4、项目监督管理。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质量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理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建设部门要委派有建筑监理资质的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严把建筑质量关,把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和优质工程。
5、项目招投标。农村敬老院建设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也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相关规定执行。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6、项目工期要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为7个月。每年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7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9月底前建设工程全部竣工,140月底前配套设施全部到位,11月底前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组织五保对象入住,12月上旬全面验收,次年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7、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乡(镇)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农村敬老院拍照留影,建立项目档案,完善手续,统一造册建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工程验收报告。
六、建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