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结构质量评价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价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评价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评价专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专业分类,在我会专家库中抽取,所有评价专家应定期培训。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结构质量评价的申报范围为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评价: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二)在前一次评价不达标的工程;
(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推荐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开工报告;
(四)工程创优方案;
(五)其它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推荐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可单独申请评价。
两个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的,允许两个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不含总包分包形式),申报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
(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第十三条 申报结构质量评价,申报单位需在正式开工前最迟应于基槽开挖前,向我会申报,由我会建立创优工程档案。
第六章 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推荐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等内容。参加结构质量评价的工程应达到结构优良、观感精美、资料齐全的综合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