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行为,特别是对各种强制收费、高标准收费、交叉收费等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一)严格立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外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其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无权审批。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审批制度,设立政府性基金须严格按规定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要认真审查,并通过调查问卷、集中会审、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凡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国计民生收费项目的设立和范围、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事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缴费人的意见,确保收费项目审批的科学、民主和公开。由省政府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统一编制《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对执收行为的监督。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凡是已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缓、减、免征本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不得减免省级分成部分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各执收部门或单位收取收费和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拨付,不得将收费与部门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