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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


  四、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严格项目分类设定。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以及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已形成市场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在制定或调整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要经成本测算、专家论证,并通过价格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二)规范执收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各类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组织和经营者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三)转变管理方式。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备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编入《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结合改革需要、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收费成本变化,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实现设立、调整和废止的良性循环。

  五、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管理

  (一)依法适度设立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置政府性集资和保证金项目,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外,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政府性集资和保证金项目。设立项目应符合维护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应对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需要。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意向,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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