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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各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等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和驻石以外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冀单位和省属企业,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下达。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由省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分配资格。

  (三)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自谋职业和给予经济补偿等办法,解决好本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重点工作对象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

  (四)努力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返乡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规划,将优秀退役士兵优先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去,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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