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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新建建筑和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如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热单位要综合考虑热源、热网和用户的系统改造,以满足系统变流量控制调节。

  (五)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型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六)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市、县(市)要对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和采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供热系统的不同,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及热计量方式,2010年底前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改造任务。其中,唐山市600万平方米,石家庄市300万平方米,承德市200万平方米,邢台、邯郸市各150万平方米,保定市120万平方米,沧州、衡水、秦皇岛、廊坊市各100万平方米,张家口市80万平方米。在资金筹措、改造主体、改造方式上要体现多元化,鼓励能源管理公司参与改造。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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