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和完善规范我省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发挥优质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示范学校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示范高中(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的管理,推进省级示范高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级示范高中,是指经省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确定为省级示范高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省级示范高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优质高中。
第四条 省级示范高中应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1.明确先进的办学理念,确立切合学校实际的办学思路,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真正落实到学校办学过程中。
2.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
3.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科学完善的德育工作体系。注重诚信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4.认真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