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仍应对其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燃放许可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在承办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受理承办者的安全许可申请。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各活动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分别实施安全许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对承办者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2个(含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联合承办协议;
(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