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对承办者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进行审核。
第九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公安机关审核联合承办的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承办者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还应审核承办者与合法保安企业签定的有关服务合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基本情况,每场次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场所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识(信息)、制作单位、发售方式及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禁带物品告示等;
(五)安全检查措施;
(六)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消防安全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
(十)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额定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应急处置力量及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在7日内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