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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制定安检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检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检仪器设备以及手持扩音器等;
  (四)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就近设置物品临时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寄存有关物品。
  承办者符合上述安检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检;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检。
  第二十八条 安检人员现场实施安检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人员,安排女工作人员对妇女进行安检;
  (三)严格执行安检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人员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人员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告知受检人员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交由现场执勤民警处置;
  (七)警卫对象或重要来宾不实行安检,从专用通道进入活动现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性进入活动场所的物品包括下列范围: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五)其他禁止性的物品。
  第三十条 无故不接受安检或携带禁止性物品进入活动场所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让其进入,并向现场执勤民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举办大型活动的安检工作,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同时,公安机关负责活动现场、来宾驻地等的搜爆和排爆工作。

第五章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对大型活动实行现场安全监管,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同时,会同或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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