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学校和教师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政绩观,切实改变以升学率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做法,着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评价体系。健全完善新课程背景下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主体要多元化,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将教师承担指导综合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等纳入教师评价范畴。学校在安排培训学习、开展职称评聘、实施绩效工资等方面对积极投身课程改革的教师要予以充分考虑,以激发广大一线教师实施新课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开齐开足课程,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要组建由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组成的质量监控研究团队,建立教学质量诊断、反馈指导系统,应用科学的教育测量手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工作,指导学校改进管理和教学。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普通初中三年巩固率、中考全科及格率和单科合格率年度评价制度,并不定期在全省开展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检查,保证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全体学生能够基本合格毕业;以普通高中达标晋级和示范性评估等为载体,有效引导普通高中按新课程理念,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培养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地成长。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课程改革的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让政府领导关心了解课程改革,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课程改革。省教育厅将继续在经费预算中安排课程改革专项经费,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和教师研训工作。各地也要继续抓好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障课改经费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学校课改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充实完善教学设施设备,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课改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课改专项调研和阶段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继续加强样本校和基地校建设,通过组织课改研讨会、现场观摩会、成果报告会等活动,表彰奖励课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先进典型经验带动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重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作用。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探索建立学校素质教育综合督导与随机督导、专项督导相结合的督导体系,完善督导通报制度,重点加强对国家课程方案执行情况、学生课业负担情况的督导评估,把课改成效作为评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