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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二)突出根本,基本实现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1.足额配齐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办〔2008〕344号)的要求,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山区学校教师,近年新增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到2011年底前为农村小学足额配备英语、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和省颁规定课程。继续实施农村紧缺教师代偿学费计划,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2.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市、县(区)两级都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强化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能力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协调财政部门按照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安排教师培训费。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到2012年底前将全省农村教师(校长)轮训一遍。鼓励在职教师通过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历水平,力争到2010年,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将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行“县管校用”,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好本区域内教师在城区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和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继续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对口扶持,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着眼公平,保障全体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省级从2010年启动“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重点建设工程”。提高全省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并延伸至高中阶段和幼儿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收住宿费;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到2012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2%以上。加强与残联、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利用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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