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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重视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重视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通知
(粤高法[2010]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近期,我省一些法院在加强执行清案,尤其是处理强制搬迁、强制退出土地案件中,因工作不周、处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群体性对抗执行事件,给法院工作、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鉴。最近,全国、全省政法工作和法院工作视频会议,分别围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法院执行工作在其中承担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决不可掉以轻心,有负职责,自损形象。为此,在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维护稳定的政治敏锐性。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 要充分认识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对于重大复杂和有影响的群体性执行案件,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便于党委、政府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将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增强和谐执行、案结事了意识。各级法院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就案办案思想。高度重视执行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多措并举,做足调解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解。尤其是对下列六类案件,都必须先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当前履行暂时困难,强制执行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停产、破产或其他障碍的案件;三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困难的案件;四是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执行和解的案件;五是执行程序中遇到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六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和解执行效果较好的案件。各级法院要着力提升广大执行干警的和谐执行能力,找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着重化解双方的怨气和误解,以说服教育、挖掘执行资源为主,以强制执行为辅,采取以物抵债、执行股权及第三人到期债权、分期付款、抵贷返租、削债支付等和解措施,化解干戈,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成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理解沟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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