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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重视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通知

  三、异地执行应增强社情意识,履行报告制度。对于到异地执行的案件,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协调,并在当地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方可执行。异地强制执行中,凡涉及拘留妨害执行行为人的,必须有当地法院派员同行协助,拘留人员送当地拘留所看管。凡涉及异地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组织10名以上执行人员行动的,必须在执行前将执行方案报告上一级法院;组织20名以上执行人员参与执行清场活动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人数但须商请地级以上市政法公安机关协助支持的,必须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四、重视和遵循程序公正。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对于容易引发群体对抗的被执行人,应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改变当面送达即予执行的做法;如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不经工作即以拘留、拘传等方式“追债”;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当场停止执行,并在事后认真审查,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没有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也应当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执行,事后依法妥处;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或自残方式相要挟的,应当即调整执行策略,尽量防止自杀、自残事件的发生。事后按法定程序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审慎周密地部署并做好应变工作。执行工作直接面对执行当事人,处在当事人利益争夺、利益冲突、矛盾对立的漩涡中,置身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各级法院要教育广大执行干警,加强执行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盲目自信。重大执行行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对一切可以预见到的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预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执行中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对于可能引发群体冲突事件,已经面临严重暴力抗法危及执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场组织指挥人员应果断停止执行活动,择日另行继续执行。
  六、强化报告意识。对于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群体性冲突事件、有关人员伤亡事件,各级法院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法院。发生3人以上伤亡事件的,应在4小时内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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