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2010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0〕3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的要求,结合一年来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在征询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2010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划分
2010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3家中标公司继续承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考虑行政区划调整(浦东新区与南汇区合并)以及床位数、赔付率等因素,3家公司承保区域划分调整如下:
1、太保--承保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青浦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共7个区的养老机构;
2、平保--承保浦东新区、黄浦区、虹口区、崇明县、奉贤区,共5个区县的养老机构;
3、安保--承保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嘉定区、松江区、金山区,共6个区及市属养老机构。
二、保险有效期限
自2009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14日24时止。
三、保险费用
年保险费单价标准为140元人民币/床位。市、区县民政局分别资助50元/床位/年,养老机构自我承担40元/床位/年,投保实际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超出部分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全额保费。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所属养老机构承担90元/床位/年保费。
被保险养老机构在本保险期内无理赔发生,下年度续保时每床保险费在本年度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15%。
被保险养老机构本年度保险期限结束时赔付率(实际赔款/实际保费)低于20%(含),下年度续保时每个床位的保险费在本年度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10%。
四、专业理赔服务
为了帮助养老机构有效处理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的有关理赔事宜,市民政局将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提供专业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