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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开展2010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三)检验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可采取日常检验与集中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适时、安全投入农业生产作业,集中检验应安排在3月1日至5月15日的阶段中。集中检验须精心组织、准备充分,基本完成全年检验工作任务。

  (四)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协助解决有关投保事宜,确保跨区作业正常开展。

  四、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记录驾驶证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查验机、牌、证三者是否一致,如不相符合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必须补全牌、证后方可参加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6151-2008)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特别是严重影响安全的转向、制动、机架、行走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电器设备等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还必须对噪音和废气排放按规定予以合理、有效的限制。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目内签注“合格”,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副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核签至2011年5月底有效。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相应栏目内签注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要求发放“2010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0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积极宣传农机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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