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及开展2009年度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宁农(经)发[2009]629号)
各市、县(市、区)农牧(农经)、财政、林业局(站),供销社:
去年,我们联合开展了全区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档升级,在全区产生积极反响。为了将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200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结果于2010年元月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农经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附件2: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申报表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和规范力度,去年,我们联合开展了全区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上发展一批、在经营上提升一批、在管理上规范一批、在机制上创新一批。为了将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
(一)农民专业合社示范社评选活动于每年12月开始,各县(市、区)应于12月25日前上报初评结果,下一年1-2月授牌。
二、评选条件
(二)凡注册运营三年(以12月31日前为限)以上的均可申报(先行在民政部门注册,后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或更名的,需附前后证明或证件),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评选的优先条件:
1.合作社与“社员”建立契约、规范、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财务管理规范,实行股份分红或二次返利,并连续三年盈余的;
2.以合作社名义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商标或形成自主品牌(公司注册的不算),有一定知名度,其产品在区外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