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形成合作社主导下的“合作社+公司+农户”的新型产业化运营模式,对社员的生产和产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服务、统一监制、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统一价格的;
4.合作社内部组织机构齐备,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正常开展,市场不断拓展,成长性良好,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5.“支部+协会”式的能够以合作社为平台,形成“支部带村、产业强村、科技兴村、生态建村”的发展机制,将壮大集体经济与实现“社员”共同富裕有机结合起来的。
三、评选程序
(三)评选活动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局、供销社四部门发起并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评选程序如下:
1.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牧(农经)部门申报《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申报表》;
2.各县(市、区)农牧(农经)部门进行初评,报地市农牧(农经)部门审核盖章,再报自治区农牧厅(农经处);
3.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林业、供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结合平时掌握的信息,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合作社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在《宁夏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后由自治区农牧、财政、林业、供销四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在适当的时候颁发“示范合作社”牌匾。
四、有效期及待遇
(五)“示范合作社”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五年,实行动态管理,凡违犯法律法规的随时摘牌。荣获“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由自治区农牧、财政、林业、供销四部门颁发“示范合作社”牌匾,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全区乃至全国推广其先进经验;
2.优先申报或评审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支持其做大做强;
3.优先申报或评审自治区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自治区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优先推荐参加一年一度的北京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享受免费展示和宣传合作社农产品的优厚待遇。
五、评选数额及组织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由各级农牧(农经)部门组织进行,每个县(市、区)每年从市级示范合作社中(没有开展市级示范评选的县择优上报)评选上报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