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农牧(农经)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起牵头部门的职责,积极与当地财政、林业、供销等部门沟通,认真搞好示范合作社的申报和初评工作。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介机构)的县也可由中介机构组织评选。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在自治区农牧厅。
附件2: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法人代表姓名 | | 法人代表身份 | | 登记注册部门 | |
登记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万元) | | 成员人数 | |
商标或品牌名称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基地、产品认证情况 | | 通讯地址 | |
主要生产经营及服务项目 | |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万元) | 200 年 | 资产总额 | | 经营服务总收入 | | 可分配盈余总额 | |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 | 出资人分红总额 | | 成员增收额(元) | |
200 年 | 资产总额 | | 经营服务总收入 | | 可分配盈余总额 | |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 | 出资人分红总额 | | 成员增收额(元) | |
200 年 | 资产总额 | | 经营服务总收入 | | 可分配盈余总额 | |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 | 出资人分红总额 | | 成员增收额(元) | |
近三年合作社及法人代表受到何种奖励 | |
近三年得到何种项目、资金扶持 | |
县级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
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
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