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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及开展2009年度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七)各级农牧(农经)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起牵头部门的职责,积极与当地财政、林业、供销等部门沟通,认真搞好示范合作社的申报和初评工作。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介机构)的县也可由中介机构组织评选。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在自治区农牧厅。

  附件2: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 登记注册部门 
登记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成员人数 
商标或品牌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基地、产品认证情况 通讯地址 
主要生产经营及服务项目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万元)200 年资产总额 经营服务总收入 可分配盈余总额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出资人分红总额 成员增收额(元) 
200 年资产总额 经营服务总收入 可分配盈余总额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出资人分红总额 成员增收额(元) 
200 年资产总额 经营服务总收入 可分配盈余总额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 出资人分红总额 成员增收额(元) 
近三年合作社及法人代表受到何种奖励 
近三年得到何种项目、资金扶持 
县级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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