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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宁水农〔2010〕1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苏水农[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宣传贯彻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控制我市新的水土流失产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还很薄弱,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水利部、省水利厅部署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对着力提高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新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级部署,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努力使我市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是用两年(2009年6月~2011年6月)时间,确保列入水利部的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县江宁区通过水利部验收,列入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县浦口区通过省水利厅验收。其余各区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得到较大提高。

  (二)建设内容

  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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