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4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 2. 5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 2.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1. 3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 4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干旱等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于本预案。
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等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 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处理汕尾市气象灾害的领导及决策中心,统一领导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下设“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汕尾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与处置工作。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供水公司、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军分区、市公路局、市供电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汕尾电视台、汕尾海事局。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 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 3. 1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建议启动或解除气象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