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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 5. 4 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5. 5 其它同台风Ⅱ级预警应急。

  4. 6 台风应急解除后:

  4. 6. 1 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 6. 2 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4. 6. 3 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损毁公路的修复。

  4. 6. 4 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4. 6. 5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4. 6. 6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4. 7 寒冷Ⅳ级应急启动后:

  4. 7.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4. 7. 2 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4. 8 寒冷Ⅲ、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8.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4. 8. 2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4. 8. 3 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4. 9 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雷雨大风Ⅳ级应急启动后:

  4. 9.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做好防风防雷电工作,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避免在空旷处行走,尽量躲避在室内;不要在海里或露天泳池游泳。

  4. 9. 2 交通部门提示海上船只提防雷雨大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 9. 3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及升旗活动,督促学生留在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4. 9. 4 公安消防部门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起火事故及抢险工作。

  4. 9. 5 市建设部门组织道桥、路等巡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雷电击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疏通排水管道,使短时强雷雨造成的积水及时排走。

  4. 9. 6 安监部门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雷电及短时大风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御雷雨大风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4. 9. 7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的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4. 9. 8 民政部门通知各社区,在社区内公告市气象局发布的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提示居民收好晾晒物品,关闭门窗。

  4. 10 大雾Ⅳ级应急启动后:

  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4. 11 大雾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1. 1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4. 11. 2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4. 12 大雾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12. 1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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